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促进广东外贸稳定增长,推动广东辖区内检验检疫一体化,实现通报、通签、通放,结合广东实际,在前期相关工作试点的基础上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在现行组织体系和机构设置框架内,推进信息化建设和加强信用管理、合格评定、风险分析的基础上,重新构建和优化区域内工作流程,实现广东局分支机构之间检验检疫申报数据和结果等业务信息互通互认,检验检疫通关放行业务一体化运作,实现优化检验检疫资源配置、提高检验检疫监管有效性、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促进贸易便利化的目标。
二、责任部门
通关业务处负责此项工作总协调,各业务管理处室负责所辖业务区域通关一体化的风险评估,信息化部门负责电子系统的测试、实施、维护工作。
三、出入境检验检疫通关放行管理
(一)入境货物通关管理
建立《应在入境口岸实施检验检疫的货物清单》(附件1)。清单内的货物,须在口岸或检验检疫集中监管点检验检疫合格后方准入境,通关单电子数据可以根据需要发往口岸或目的地驻地海关。对于无国家质检总局指定口岸等特殊要求且为集装箱运输的上述货物,信用等级为A级以上的企业可以通过分支局向广东局相关业务处备案,在风险可控的条件下,采用目的地报检、口岸验放的入境直通放行模式(具体业务运作详见附件2),在口岸实施外箱体消毒等规定的检疫措施后,转到目的地实施后续检验检疫和监管。
对于清单外的货物,信用等级为A级或AA级的企业可选择目的地报检、口岸验放的入境直通放行模式。其中A级生产型企业和AA级企业免于备案;A级非生产型企业应报广东局相关业务管理处室备案,通过风险评估后实施。
企业货物备案机制由相关业务管理处室自行确定,在对企业货物进行风险评估的同时还应对目的地分支局是否具备相应的检验检疫能力进行评估。分支局辖区通过入境货物集中检管区认定的,优先适用目的地报检、口岸验放的入境直通放行模式。具备入境直通放行模式资格的企业,可以选择在口岸报检、口岸验放。
受理目的地报检的分支局应将企业货物信息报通关处汇总,通关处及时在广东局内网通关业务改革专栏发布,供相关口岸、目的地分支局办理有关业务时查询。各分支局发现有关企业存在失信行为的,应及时上报向相关业务管理处室及通关处,取消其实施入境直通放行的资格。
(二)出境通关放行管理
建立《广东检验检疫出口直通放行货物负面清单》(附件3,以下简称《负面清单》),列入《负面清单》的货物实施直报转检模式,凭产地检验检疫局发出的电子转单在出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换发通关单放行。《负面清单》外的货物可以直接凭产地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通关单在广东省内出境口岸办理通关手续。
符合直通放行条件的出口货物,企业可自愿选择直通放行或直报转检的模式。
四、实施多种检验检疫监管放行模式
广东局建立了“智检通”通关放行模式,通过清单管理和合格假定,在风险管理、分类管理和信用管理的基础上,利用信息技术手段建设五大平台(集中审单平台、风险预警平台、企业信用平台、检验检测平台和数据交换平台),实现信息互换、监管互认、执法互助,根据检验检疫风险不同在广东省内实施统一的差别化检验检疫监管放行,包括快核快放、即查即放、速检速放。
五、加大闸口管理力度
推进关检合作“三个一”,通过“智检口岸”公共服务平台或其他第三方电子口岸平台,对符合检验检疫要求的货物向口岸经营单位发送放行指令,实现闸口控制和管理,形成完整、闭环、可控的检验检疫执法把关工作体系。
六、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稳步推进
推进区域一体化是国务院的战略部署,检验检疫通关区域一体化也是国家质检总局和海关总署备忘录的重要内容,是必然趋势,各分支局要高度重视,正确认识,严格按照广东局部署积极稳步推进。为保证工作顺利推进,请各分支局按照本方案的条件,挑选实施入境直通企业和产品,填写《广东检验检疫局入境直通放行的企业及产品清单》(附件4),在2015年1月10日前将第一批符合条件的企业货物汇总通关处,由通关处在广东局内网改革专区统一发布实施。企业和产品如有变化,请及时报通关处更新清单。
(二)优化流程,提高效率
各分支局要按照《广东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业务综合改革方案》,推进各项改革措施,进一步简化纸质单证,大力推行业务无纸化,按照不同业务类型,建立统一规范、责任明晰、运作高效的一体化作业流程。各分支局、各业务管理处室要进一步充实集中审单等业务系统的业务规则,根据集中审单平台下达的指令,实施检验检疫和放行。
(三)加大协调协作力度
一是加强与地方政府、海关、交通物流等部门的联系。积极推进信息共享、信用互联、业务衔接,形成良好的执法环境,共同推进和谐口岸建设,保障区域通关一体化的顺利实施。二是要加强口岸和内地检验检疫机构之间的协作把关力度。各分支局要提高认识、凝聚共识,牢固地树立广东检验检疫一盘棋的观念,在推进区域通关一体化过程中加大沟通协调力度,共同做好企业货物备案工作,发现问题要主动协调解决,保证各项措施的落实到位,切实便利企业。
(四)加大宣培训传力度
区域一体化是广东局业务综合改革的一项重要成果,是广东局即无纸化报检、通关单无纸化等措施之后的又一项通关便利化措施,前期试点证明给企业带来了实实在在的方便。各分支局要加大宣传力度,让有关部门和广大企业更好地了解和利用区域通关一体化,促进外贸稳定发展。同时要加大对内培训力度,保证各项操作不走样,效果不打折扣,更好地释放改革红利。
附件:1.应在入境口岸实施检验检疫的货物清单
2.广东检验检疫局入境直通放行业务操作指南
3.广东检验检疫出口直通放行货物负面清单
4.广东检验检疫局入境直通放行的企业及产品清单
附件1
应在入境口岸实施检验检疫的货物清单
(1)大宗散装商品、易腐烂变质商品、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以及已发生残损、短缺的商品;
(2)活动物及动物遗传物质;
(3)植物繁殖材料(含盆花、切花、切叶)、原木、水果、中药材;
(4)动植物特许审批的禁止进境物及一、二级风险动物源性生物材料及制品;
(5)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人体组织、血液及其制品和可能含有病原微生物的生物制品;
(6)实施卫生检疫的废旧物品(含人发及其制品,不包括旧机电);
(7)食品、化妆品;
(8)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
(9)出口退运货物;
(10)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汽车、棉花;
(11)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质检总局规定必须在口岸实施检验检疫的货物。
附件2
广东检验检疫局入境直通放行业务操作指南
一、申报企业
企业采用直接向目的地检验检疫机构实施申报,受理报检机构选择目的地检验检疫机构,报检类别选择“一般报检”,“目的机构”选择口岸地检验检疫机构,在特殊条款栏中注明“报关口岸”地及“区域通关一体化”。企业凭转单号在口岸办理验放,货物运至目的地检验检疫机构指定的监管场所,接受检验检疫监管。对于非法检的货物,企业向目的地机构实施申报后,向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提供全申报号码及相关资料办理提货手续(质检系统完善升级前,非法检货物申报暂在口岸申报)。
二、目的机构
核查报检类别是否为“一般报检”,“目的机构”选择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施检部门”选择本局对应的业务科室,计收检验检疫费。签发通关单时,“报关口岸”选择通关单电子数据发送的海关。系统向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发送转单数据。目的机构可以通过CIQ2000系统的报检子系统的“电子转单查询”的“转出情况”中可查询到转单号码告知企业。(查询条件选择“转出情况”并选择“入境报检”;域名选择“目的机构”;比较符号选择“等于”;值选择“目的口岸代码”;关系符选择“并且”。)
待货物由口岸运至目的地后,目的局对货物及其木质包装、集装箱实施相应的检验检疫监管。
三、口岸机构
口岸机构根据企业提供的转单号或提运单号通过CIQ2000系统的报检子系统的“电子转单查询”的“转入批次”查询转单号在“集中审单”业务系统调出数据、审单,生成正式报检号,打印报检单,完成后续检验检疫监管。对于非法检货物,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凭企业提交的相关资料以及全申报号调出全申报数据,在智检系统中调出数据进行后续处理。
有条件的口岸机构可以在可以合并此类货物的报检与放行环节,在有效监管的基础上进一步简化操作,便利企业。
附件3
广东检验检疫局出口直通放行货物负面清单
(1)活动物(HS编码01章);
(2)冰冻禽肉、畜肉(HS编码02章,冰鲜肉除外);
(3)冻水产品(HS编码03章);
(4)供澳蔬菜(HS编码07章);
(5)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
(6)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等特殊物品;
(7)质检总局明确规定必须在口岸查验、检验检疫、实施适载检验、监装或出具检验检疫证书的货物。
附件4
广东检验检疫局入境直通放行的企业及产品清单
| 序号 | 分支局 | 企业名称 | 报检单位编号 | 信用等级 | 产品名称 | HS编码/CIQ代码 | 入境口岸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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