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流 程 | 责任人 | 主 要 事 项 | 相关纪录表格 | 廉政风险 防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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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场执法人员 | 对于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况,可依法应当作出警告、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罚款或者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见《转发国家质检总局关于使用新版行政执法文书的通知》(粤检法〔2006〕128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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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执法人员、法制部门工作人员 | 1、 行政执法人员填写《行政处罚案件立案审批表》,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后报本局法制工作部门审核。法制工作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并报主管局领导审批。主管局领导应当在4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并签署意见。 2、 调查人员应当对案件事实进行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并依法收集证据。 3、 法制工作部门应当对《行政处罚案件调查报告》和证据材料等进行全面审查,并将案件材料连同审查意见报送案件审理委员会进行审理。 4、 当事人提出听证的,法制部门应当审查其是否符合听证条件。符合的,由法制工作部门协助案件审理委员会组织听证;不符合的,应当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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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制部门工作人员 | 1、 案件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由法制工作部门填写《行政处罚案件办理审批表》,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负责人审查批准。 2、 《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回证》上签名、盖章或者按手印。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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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制部门 | 行政处罚案件结案后,法制工作部门应将案件的全部材料立卷归档,行政处罚案卷档案应长期保存,同时将案件情况按相关要求进行上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