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检总局关于开展2017年目录外进出口商品抽查检验工作的公告

2017-04-26

2017年第29号

为全面加强进出口商品质量监管,维护国家利益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决定自2017年4月起组织各地检验检疫机构对必须经检验检疫机构检验的进出口商品以外的进出口商品实施抽查检验。

抽查检验工作由各地检验检疫机构具体实施,本次抽查商品的范围是附件中的进出口商品,以及各地检验检疫机构根据辖区进出口商品特点确定的抽查商品(由各地检验检疫机构对外通告,抽查时限自定)。进口商品抽查地点是进口口岸、到达站和收用货单位所在地;出口商品抽查地点是生产企业、出口口岸和出口商品集散地。

    

附件:2017年目录外进出口商品抽查检验商品品种和要素

 

 

 

 

                                    质检总局

2017年4月7日

(此件主动公开)

  相关附件:副本进出口商品监督抽查商品品种和要素-0327_(1).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