饶平检验检疫局关于进一步推进通关业务一体化的通知

2015-09-25

 

各相关企业:

    按照广东检验检疫局关于进一步推进检验检疫通关业务一体化工作的通知》(粤检通2015504)的要求,结合我局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负面清单(质检总局在业务系统中布控实施)外的进出口货物,检验检疫信用B级以上的企业可以自主选择办理报检审单、领取证单、通关放行等手续的检验检疫机构,进出口货物的检验检测结果在各检验检疫机构间互认。

二、报检企业在向施检机构发送报检电子数据取得报检号后,可以根据需要自主选择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报检手续。各检验检疫机构调取该报检号受理报检。施检机构在监管过程中可根据需要向受理报检机构调取必要的随附单据。

三、各检验检疫机构可根据企业申请,对实施国外备案签字人签发以及不合格证单、援外物资证书等总局有明确规定不得授权签字以外的证单,在施检机构完成证稿拟制后予以签发;各检验检疫机构可根据企业申请,向报关地海关签发通关单放行。

四、坚持“谁施检、谁负责”的原则

(一)对于符合要求的出口货物,口岸检验检疫机构认可施检地检验检疫机构的施检结果,除必要的风险防控措施外,不再实施出境口岸查验。

(二)对于符合要求的进口货物,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在对货物实行必要的查验和检疫处理措施后予以放行,货物直接运至目的地,由目的地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和后续监管。允许原集装箱装载的货物在口岸实施外箱体检疫处理后,直接运至目的地在具备条件的场库实施检验检疫和后续监管。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在风险可控的条件下,探索建立口岸入境货物分流机制,对符合条件的货物及其集装箱实施口岸快速放行监管措施。

(三)对企业异地申领证单的,施检机构负责证稿拟制、审核以及证单复审,并根据企业申请在证稿上填写证单实际签证地点,实际签发机构(代签机构)负责证单缮制,加盖实际签发机构签证印章,对证单内容不做修改,证单授权签字人仅核对签名是否为本人并手签,不负有其他责任。

(四)对报检数据进行调回、更改、撤销、重发等操作,需出具施检部门意见的,一般应在施检机构申请。

五、坚持“一次申报、一号到底”的原则。“多局如一局”是检验检疫一体化的集中体现,企业凭唯一报检号在各检验检疫机构办理业务,不应出现同一批货物在不同的检验检疫机构重复申报的情况,施检部门充分利用业务系统主辅施检功能完成工作职责;原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按“入境流向”受理报检、在发送电子通关数据的同时向目的地检验检疫机构发送转单信息的,目的地检验检疫机构办理业务时自行生成本机构报检号,避免企业二次报检。

六、加强口岸与内地检验检疫机构的信息互通。深化应用无纸化报检,大力推行无纸化报检,使各检验检疫机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查看报检随附单据。对于异地签发通关单的,各检验检疫机构可以通过业务系统掌握情况,必要时发送工作联系信息。

七、报检数据流程归档一般由施检机构完成,物理档案归档由实际报检机构、施检机构、签证机构等分别进行归档。施检机构在监管过程中根据需要向受理报检机构调取的随附单据由施检机构实施物理归档。

八、企业有下列情况的,其进出口的货物1年内不再实施通关业务一体化:

(一)擅自损毁进出口货物封识、调换货物、改换包装的。

(二)出口货物因质量问题发生退货、索赔,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企业因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

 

附件:检验检疫通关业务一体化企业指引

 

                                                                        365娱乐网

                                   2015922

 


附件

检验检疫通关业务一体化企业指引

 

对于符合要求的货物,检验检疫信用B级以上企业可以根据需要,自主选择办理报检审单、领取证单、通关放行等手续的检验检疫机构。

报检:企业申报时根据需要勾选增加“一体化”标记、“异地申领证单”标记,填写报关地海关代码等信息,并向进出口货物的施检机构发送报检电子数据,自主选择受理报检机构。

检验检疫监管:对符合要求的进口货物在广东、福建、广西、海南范围内口岸实施必要的查验和检疫处理措施后予以放行,货物直接运至目的地,由目的地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和后续监管。

允许原集装箱装载的符合要求的进口货物在口岸实施外箱体检疫处理后,直接运至目的地具备条件的场库实施检验检疫和后续监管。符合要求的出口货物在施检地检验检疫合格通关放行后,广东、福建、广西、海南范围内口岸检验检疫机构一般不查验。

申领单证:企业可自主选择检验检疫机构申领符合规定的检验检疫证单。异地申领证单的,应在报检单中填写证单申领机构,勾选“异地申领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