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境货物报检一般规定

2013-09-13

入境货物报检一般规定

报检单位资格:

1、自理报检单位必须经备案登记并拥有有资格的报检员;

   2、代理报检单位必须取得《代理报检单位注册登记证书》。

报检地点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

报检时间

1、一般货物入境时报检;

2、输入种畜、种禽及其精液、胚胎、受精卵或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的,应当在入境前30天报检;

3、输入其他动物的,应在入境前15天报检;

4、输入植物、种子、种苗、其他繁殖材料的,应在入境前7天报检;

5、入境货物需对外索赔出证的,应在索赔有效期内并不少于20天前报检。

报检应提供的资料

1、电子报检后打印的《入境货物报检单》;

2、合同、发票、提(运)单、装箱单等;

3、按货物不同的检验检疫要求,提供相关其他证单。

 

货物转异地的报检规定

当货物目的地与入境口岸属不同的检验检疫机构管辖时,该货物须调到目的地检验的,先在口岸报检领取通关单,完成必要的检疫处理取得《入境货物调离通知书》后,把货物运抵目的地,再向目的地检验检疫机构报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