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境货物报检一般规定
l 报检单位资格:
1、自理报检单位必须经备案登记并拥有有资格的报检员;
2、代理报检单位必须取得《代理报检单位注册登记证书》。
l 报检地点: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
l 报检时间:
1、一般货物入境时报检;
2、输入种畜、种禽及其精液、胚胎、受精卵或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的,应当在入境前30天报检;
3、输入其他动物的,应在入境前15天报检;
4、输入植物、种子、种苗、其他繁殖材料的,应在入境前7天报检;
5、入境货物需对外索赔出证的,应在索赔有效期内并不少于20天前报检。
l 报检应提供的资料:
1、电子报检后打印的《入境货物报检单》;
2、合同、发票、提(运)单、装箱单等;
3、按货物不同的检验检疫要求,提供相关其他证单。
货物转异地的报检规定
当货物目的地与入境口岸属不同的检验检疫机构管辖时,该货物须调到目的地检验的,先在口岸报检领取通关单,完成必要的检疫处理取得《入境货物调离通知书》后,把货物运抵目的地,再向目的地检验检疫机构报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