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境口岸卫生许可证核发

2017-11-10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国境口岸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饮用水供应单位、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卫生许可证核发事项的申请和办理。

二、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三、审批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

第十八条 国境卫生检疫机关根据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对国境口岸的卫生状况和停留在国境口岸的入境、出境的交通工具的卫生状况实施卫生监督:

()监督和指导有关人员对啮齿动物、病媒昆虫的防除;

()检查和检验食品、饮用水及其储存、供应、运输设施;

()监督从事食品、饮用水供应的从业人员的健康状况,检查其健康证明书;

()监督和检查垃圾、废物、污水、粪便、压舱水的处理。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

第一百零七条

(二)国境口岸内的涉外宾馆,以及向入境、出境的交通工具提供饮食服务的部门,必须取得卫生检疫机关发放的卫生许可证;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五十二条

国境口岸食品的监督管理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本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施。

(四)《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四条

第四条 国家对公共场所以及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  

(五)《国境口岸卫生许可管理办法》(质检总局局长令第182号)

第五条  生产经营者应当向所在地检验检疫部门申请国境口岸卫生许可(以下简称卫生许可),取得国境口岸卫生许可证(以下简称卫生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相关经营或者服务活动,并依法接受检验检疫部门监督。

四、受理机构

饶平检验检疫局。

五、决定机构

饶平检验检疫局。

六、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七、申请条件

申请国境口岸卫生许可证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

(二)有健全的卫生管理制度;

(三)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四)有必要的卫生设施和设备配置。

(五)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

八、禁止性要求(注:若此项不复杂的,也可与申请条件合并)

对于已受理的行政许可申请,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不具备法律法规规定条件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要求的,不予许可。

九、申请材料目录

(一)从事国境口岸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的,申请卫生许可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卫生许可证申请书原件1份;

2)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经营者)资格及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的,应当同时提交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明);

4)与本单位实际相适应的保证食品安全的卫生管理制度原件1份,包括环境清洁卫生管理制度、食品安全自查管理制度、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等有关资料;

5)其他材料原件1份:

从事食品生产的,应当提交场所及其周围环境平面图、生产加工各功能区间布局平面图、生产工艺流程图、设备布局图;食品生产设备设施清单;食品生产的执行标准;具备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生产用水卫生检验报告等。生产加工过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出厂检验记录制度、不合格产品管理制度。航空配餐企业还应当提供符合冷链运输要求的专用食品运输车辆、冷冻冷藏设施的证明材料。

从事食品销售,应当提交与食品销售相适应的经营设施空间布局平面图、经营设施设备清单。从事入/出境交通工具食品供应的,还应当提供符合冷链运输要求的专用食品运输车辆、冷冻冷藏设施的证明材料。利用自动售货设备进行食品销售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自动售货设备的产品合格证明、具体放置地点,经营者名称、住所、联系方式、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公示方法等材料。

从事餐饮服务的,应当提交经营场所和设备布局、加工流程、卫生设施等示意图;具备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用水卫生检验报告;设施设备卫生管理制度、清洗消毒制度、加工操作规程、食品添加剂的管理制度;有送餐服务的,应当提供符合保温或者冷链运输要求的专用食品运输设施的证明材料。

集中用餐的非盈利性食堂可免予提供营业执照,但应当提供场所合法使用证明复印件1份。

2.从事饮用水供应的,申请卫生许可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卫生许可证申请书原件1份;

2)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经营者)资格及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的,应当同时提交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明);

4)本单位卫生管理制度原件1份,包括从业人员卫生培训,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供水设备设施维护,卫生管理档案等有关内容;

5)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卫生许可批件复印件1份;

6)设计图纸及相关文字说明原件1份,如平面布局图、设备布局图、管网平面布局图、管网系统图等;

7)具备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一年内水质检测合格报告复印件1份;

8)自备水源的应当提供制水工艺流程文件复印件1份。

3.从事国境口岸公共场所经营的,申请卫生许可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卫生许可证申请书原件1份;

2)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经营者)资格及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的,应当同时提交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明);

4)本单位卫生管理制度原件1份,包括从业人员卫生培训,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卫生设施设备维护,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应急,卫生管理档案等内容;

5)营业场所平面图和卫生设施平面布局图原件1份;

6)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复印件1份;

7)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应当提供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复印件1份。

4.法律、法规有其他要求的,应当按照要求提交相应的材料。

十、申请接收

接收部门:饶平检验检疫局卫生检疫监管科。

联系电话:0768-7807350

办公地址:潮州市饶平县黄冈镇汕汾西路北58号。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8:30-17:30

十一、办理基本流程

基本流程见附录1

  十二、办理方式

现场办理。

十三、办结时限

(一)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不包含依法进行听证、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所需的时间,听证、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所需时间不超过1个月)。

(二)自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卫生许可证。

十四、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五、审批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口岸卫生许可证》。

十六、结果送达

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后,应在10日内通知申请单位,告知申请单位可以现场领取或选择向申请单位邮寄送达《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口岸卫生许可证》。

十七、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一)根据《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申请人享有以下权利:

1.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

2.申请人对行政机关有关行政许可公示内容有要求解释、说明的权利。

3.申请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4.申请人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有权查阅。

5.申请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6.申请人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7.申请人发现违法从事许可事项的活动,有权向行政机关举报。

8.申请人依法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

(二)根据《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申请人享有以下义务:

1. 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申请人获得许可后有义务接受行政机关的检查,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3.申请人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义务。

十八、咨询途径

电话咨询:07687807350

网上咨询:饶平检验检疫局办事指南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8:30-17:30 

十九、办公地址和时间

 详见十和十八

二十、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查询

可通过咨询途径查询。

二十一、流程图(附录1

二十二、申请材料示范文本(附录2

二十三、常见错误示例(附录3

 

(一)申请书没有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签名和签署日期。

(二)申请经营类别选择错误。

(三)企业提供的申请材料不齐备,如缺少工商营业执照或卫生管理制度不全。

(四)企业准备的书面材料与实际核查的情况存在不一致。

二十五、常见问题解答(附录4

(一)企业如何咨询行政许可申请办理情况?

1.电话咨询:局网站公布。

2.网上咨询:局网站办事指南。

3.信函咨询:分支检验检疫局

4.现场咨询:分支检验检疫局办公地点

(二)企业应到哪里申请办理国境口岸卫生许可证?

可到所在地分支检验检疫机构提交卫生许可证申请。

 

  相关附件:国境口岸卫生许可证核发(附录).doc